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86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西北华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与被告甘肃西北华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陶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