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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甘肃西北华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86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西北华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与被告甘肃西北华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陶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