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经纬劳务有限公司与甘肃西北华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西北华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民初3185号
原告:兰州新区经纬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
被告:甘肃西北华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阿拉善盟西北华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兰州新区经纬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西北华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西北华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兰州新区经纬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新区经纬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新区经纬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328元,由兰州新区经纬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