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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某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81执24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81民初00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242252元(利息未计算在内)。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相关财产情况;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其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无银行存款信息;5、被执行人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左 凯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