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恢6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18号3**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1800414XF。
法定代表人苟栩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昌埭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空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8368782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昌埭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8386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为本院(2020)鲁0214执305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执305号案件的执行。
二、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83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