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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青岛昌埭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18号3**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1800414XF。 法定代表人苟栩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昌埭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空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8368782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昌埭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838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及保险产品,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不具备处置条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2470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8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