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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青岛中润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苟栩锟,该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中润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润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7241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1月19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12950.4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义务生效确定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7241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万熙亮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