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执316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18号3**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1800414-X。
法定代表人:苟栩琨,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中润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村308国道东。组织机构代码7372508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润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7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通过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该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72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