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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速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4执7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速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OMA7594FMXO,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泉景路20号1号楼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别飘飘,系青海速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5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个体,住西宁市城西区。 申请执行人青海速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3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被告***给付原告青海速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350000元,案件受理费3683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通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其登记信息,该车辆下落不明,本案无法处置。除外,被执行人名下再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果。因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将其限制消费。经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和确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装修款350000元,案件受理费3683元,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3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伊海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夏博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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