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执保52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九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98号***样年华1、2、3号楼公建1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山东九建实业有限公司诉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2019)鲁0181执保52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山东九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九建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齐硕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