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执保523号
申请人:山东九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98号***样年华1、2、3号楼公建1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山东九建实业有限公司诉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九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九建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