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安左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中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27984号
原告:上海安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明,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财荣。
原告上海安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安左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安左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安左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24.81元,由原告上海安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沈翔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芃芃
书 记 员 王芃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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