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执恢15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人民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20098878。
法定代表人陈财荣。
被执行人杭州余杭百丈大酒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百丈街竹城路**织机构代码:75720188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百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构代码:609137613。
法定代表人孔祥瑞。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余杭百丈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百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10民初13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中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余杭百丈大酒店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杭州中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支付违约金635000元,及支付律师费30000元和保全申请费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610元,应交执行费29626元。杭州百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余杭百丈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百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余杭百丈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百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余杭百丈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百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已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余杭百丈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百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基层调查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20年8月26日,本案执行到执行款0元,案件受理费0元,其余的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余杭百丈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百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余杭百丈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百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债务。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余杭百丈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百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中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王惠兴
审判员 周曹辉
审判员 金喆翀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符筱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