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中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余杭百丈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10执25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人民大道503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9887-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余杭百丈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百丈街竹城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5720188-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百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组织机构代码:60913761-3。
法定代表人:孔祥瑞。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临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余杭百丈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百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10民初13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中临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余杭百丈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百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杭州中临建筑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支付违约金63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律师费30000元,保全费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61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余杭百丈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百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余杭百丈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百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余杭百丈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百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已报告财产并配合法院工作。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余杭百丈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百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协助执行员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基层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余杭百丈大酒店有限公司有位于杭州市××区××村大酒店土地及房产,但该资产现被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分局查封,属涉刑事案件,暂无法对其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杭州百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已宣告破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18年6月25日,本案执行到执行款0元,案件受理费0元,其余的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余杭百丈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百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债务,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余杭百丈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百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和短信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中临建筑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