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5执恢48号
***、谯振华、***、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谯振华、***、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02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原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苏0582执3104号,后由本院提级执行,案号为(2016)苏05执639号、(2018)苏05执恢36号,因案外人对本院在第三人处执行的到期债权主张实体权利,相关异议及异议之诉的审理周期漫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6月1日,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对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苏05执恢48号,恢复执行标的为4756373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49963元。
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定***在本案及关联案件[即本院提及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谯剑波、赵艳艳、张家港市新贝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苏05执恢37号一案,执行标的9239600元及相应利息]中已合计收到执行款1182万元,双方约定由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再一次性支付900万元了结两案。除了本院执行款账户上因案外人异议暂未发放的7927803.1元以外,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执行款账户支付1072196.9元,并支付本案执行费49963元以及(2018)苏05执恢37号一案执行费73623元。
另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江苏景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达成三方和解协议,江苏景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约定撤回相关异议,本院已于2021年5月28日裁定准予撤回异议申请。故在本案及关联案件中本院按照第三人到期债权制度执行到位的款项已无争议,可以作为执行款予以发放。
至此,本案及关联案件[(2018)苏05执恢37号一案]两案债务及执行费均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对于两案中尚未发放的900万元,本院将根据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请求拨付至该院执行款账户。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