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杨石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江苏沿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景春兰,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9)苏0891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江苏**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保修金634704.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657123.86(算至2018年11月17日),合计4291828.64元,之后的违约金,以634704.7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18年11月18日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54723元(原告已预交52719元),由被告负担38302元,由原告负担1642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
2.执行中,本院查封并裁定拍卖江苏**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海安市城东镇迎宾路××、××、××室、城东镇迎宾路××、××、××、××室、城东镇迎宾路××、××、××、××、××、××、××、××、××、××、××、××室不动产。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以该案已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本院撤销拍卖裁定。现本院已立案受理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本案依法暂予中止拍卖措施,待异议及再审案件审理完毕,再依审理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拍卖。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截止到2024年4月20日。已告知申请人于查封截止日期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如逾期不申请,视为其放弃申请,并承担查封财产过期失效的法律责任。
另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江苏**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车辆登记。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驻所地进行查找,未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3.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案件正在审理中,不能确定审结时间及审理结果,又因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891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依法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依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王海忠
审判员 罗春国
审判员 伏 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