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6434号
原告:***,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松明、张敏,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蒋桥村。
法定代表人:杨石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雄,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沈瑞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该公司员工。
***诉被告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艳红
人民陪审员  裘 敏
人民陪审员  朱育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