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727某某与某某、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2727号
原告:***,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武,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251495589E,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蒋桥村。
法定代表人:杨石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小其,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2元,减半收取计17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胥 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翟晨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