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民辖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蒋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向***,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住张家港市。
原审被告:江苏省泗阳县众兴中学,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淮海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凡。
原审被告:宿迁众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泗阳县众兴中学、宿迁众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3民初44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城宇公司上诉称,城宇公司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及同一案由以江苏省泗阳县众兴中学、宿迁众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以***、***为第三人,已经向本院提起诉讼,且上述案件受理在前,为防止不同法院之间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此两件案件应当由本院合并审理,且本院亦是本案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合并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不动产所在地为泗阳县境内,故泗阳县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作为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