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7368号
原告:天津营伟塑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营伟塑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营伟塑钢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5元,由原告天津营伟塑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