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3427号
原告:天津建业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路6号A区15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12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建业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建业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