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8075号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路151号金桥商务大厦第15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12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诉被告天津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津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