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264号
申请人:中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04018049M,住所地:**市宿城区双庄汽配城C区8栋三楼301、307、308、30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26855073,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12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中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天津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万元。申请人中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