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宗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大通大厦3-14层的第四层C403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大通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宗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大通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14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在另案中被依法查封、拍卖,所得拍卖款用于对该案申请执行人所负金钱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后应有剩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天津大通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2022)津0113执恢1477号案件中对该案申请执行人所负金钱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后所剩拍卖款709897元并提取至本案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款履行义务(含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论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萍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