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宗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大通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469号之一
原告:天津宗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大通大厦3-14层的第四层C403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大通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通顺住房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京津公路与南仓道交口东北侧绿岛家园67号楼C座-2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宗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大通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通顺住房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梓晏
审 判 员 张 硕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彧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