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宗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大通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46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宗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大通大厦3-14层的第四层C403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大通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宗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大通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通顺住房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津0113民初1465号财产保全裁定,已对被申请人天津大通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大通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