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465号之一
原告:天津宗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大通大厦3-14层的第四层C403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大通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通顺住房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京津公路与南仓道交口东北侧绿岛家园67号楼C座-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宗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大通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通顺住房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宗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宗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5元由天津宗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