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建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民终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建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东巴克路1号玉府大厦3楼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08537027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上诉人新疆建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2022)新3222民初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就案涉项目存在8个工程,且8个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均未结算,根据庭审及在案证据,本案存在8个工程项目的资金往来交织,当事人也无法区分的情况,故,本案应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于本案8个工程均未结算,各类款项往来交织,难以查明案涉工程项目的资金往来情况,且金额巨大,为查清本案案件事实,经本院依法释明,双方同意先行对案涉工程先行专业会计核算,故,本案属于案件基本事实未查清,应发回一审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对案涉工程进行专业会计核算,将案涉项目核算清楚后,重新审理较为妥当,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2022)新3222民初7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建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314.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邱     红     成 审判员 ***阿卜拉·***托合提 审判员 吴     东     冬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