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民终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建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东巴克路1号玉府大厦3楼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08537027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上诉人新疆建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2022)新3222民初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就案涉项目存在8个工程,且8个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均未结算,根据庭审及在案证据,本案存在8个工程项目的资金往来交织,当事人也无法区分的情况,故,本案应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于本案8个工程均未结算,各类款项往来交织,难以查明案涉工程项目的资金往来情况,且金额巨大,为查清本案案件事实,经本院依法释明,双方同意先行对案涉工程先行专业会计核算,故,本案属于案件基本事实未查清,应发回一审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对案涉工程进行专业会计核算,将案涉项目核算清楚后,重新审理较为妥当,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2022)新3222民初7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建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314.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邱 红 成
审判员 ***阿卜拉·***托合提
审判员 吴 东 冬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