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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节能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中节能建筑节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及中国石油某某石化矿区服务事业部、吉化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7102民初159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省**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节能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节能建筑节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省**市昌邑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石油**石化矿区服务事业部,住所地**省**市昌邑区。 负责人:***,该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吉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中节能建筑节能有限公司、被告中节能建筑节能有限公司**分公司及第三人中国石油**石化矿区服务事业部、第三人吉化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淳 (本件共2页,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