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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中节能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9959号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1255号第九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韬,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节能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14层01-12房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节能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安平 书记员杨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