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9959号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1255号第九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韬,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节能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14层01-12房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节能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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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安平
书记员杨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