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03民初3781号
原告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星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代签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活动,调查、提供有关证据、参加法庭辩论和调解等诉讼事宜)。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9月9出生,汉族,系公司原告,住江苏省海安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代签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活动,调查、提供有关证据、参加法庭辩论和调解等诉讼事宜)。
被告湖南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88号中旺锦安城。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节能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14层01-12房间。
法定代表人***。
被告孝义市金岩电力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市胜溪湖街道(经济开发区)附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节能建筑节能有限公司、孝义市金岩电力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04元,减半收取5202元,由原告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