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节能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中节能建筑节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北京建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建工(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某某石化矿区服务事业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7102民初13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省**市龙潭区。
被告:中节能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14层01-12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节能建筑节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省**市昌邑区四川路伊利雅居园44号楼17号网点。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建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逸园19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建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龙潭区新**街新工三条东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石油**石化矿区服务事业部,住所地**省**市昌邑区解放北路1号。
负责人:***,该单位经理。
第三人:吉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中节能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中节能建筑节能有限公司**分公司、北京建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建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石化矿区服务事业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高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