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淮安万达建材有限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2365号
申请人:江苏淮安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东双沟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万松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蓉,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河西南路36号。
负责人:钱惠刚。
被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赵庄大厦馨苑路58号幢B1101。
法定代表人:徐荣兴。
原告江苏淮安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淮安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淮安万达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骊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