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执恢11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世纪英皇北塔第25层半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90319328。
负责人:张惠华,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赵庄大厦馨苑路58号幢B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142125925D。
法定代表人:徐荣兴,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0执恢111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勇
审 判 员 代桂林
审 判 员 陈仁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鄢 航
书 记 员 余荣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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