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大马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2722号
申请人:无锡大马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大马巷村。
法定代表人:苗晓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赵庄大厦馨苑路58号幢B1101。
法定代表人:徐荣兴。
被申请人:李高峰,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申请人无锡大马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高峰价值52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高峰的银行存款5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吉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