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2722号之二
原告:无锡大马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大马巷村。
法定代表人:苗晓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俞博凡,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赵庄大厦馨苑路58号幢B1101。
法定代表人:徐荣兴,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大马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大马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30元,保全费3145元,合计诉讼费7575元,由无锡大马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胡益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 晟
书 记 员 严露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