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执监24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现因关联案件在***市人民法院执行,故为方便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23)苏0506执1404号案件由***市人民法院执行。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沈 如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彭 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