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执23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宏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苏州宏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06民初123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宏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3938813.3元、律师费损失107600元,同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段计算,以2492679.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6日起计至2020年5月6日,以2092679.2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7日起计至2020年6月15日,以1692679.2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计至2021年2月12日,以3938813.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3日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25546元。因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宏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71959.3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43120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一、2022年4月27日,本院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但邮寄被退回,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二、执行期间,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多个银行属于农民工工资专户无法冻结、扣划,其他银行账户内有部分款项,已被多个案件冻结在先,本院也已轮候冻结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分别于2023年4月28日、9月8日到期),无足额款项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苏州牌照的机动车12辆,本院已在车辆登记部门办理轮候查封手续(查封期限于2024年9月15日到期),上述车辆实际下落不明且系轮候查封,本案中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5月,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市***xx路xx号、***市*****大厦xx路xx号、***市***皇家首座B区东环路xx、***市***xx路x号、xx号的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于2025年4月26日到期),上述不动产均设定有抵押且系轮候查封,本案中无法处置。待首封法院处置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参与分配。
四、本案审理中冻结在被执行人在苏州吴中国太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冻结期限于2025年1月11日到期),后案外人苏州市聚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本院已裁定中止对上述应付款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异议之诉,本院正在审理中,故对上述应付款暂无法强制执行。
五、执行中,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经联系被执行人在审理中的代理人,其称不代理本案执行程序。根据***市人民法院在(2021)苏0582执6664号案件中调查,被执行人经营地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2年9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本次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执行进程告知书、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轮候冻结的银行账户内款项及暂无法处置的不动产、下落不明的机动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06民初123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