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2民初21380号
原告:张家港某公司1,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某公司2,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家港某公司1与被告江苏某公司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家港某公司1于202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某公司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港某公司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