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港城路面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2民初21380号 原告:张家港某公司1,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某公司2,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家港某公司1与被告江苏某公司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家港某公司1于202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某公司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港某公司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