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悦丰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1311执2062号 申请执行人:江某,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馨苑路58号幢B1101。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某有限公司宿迁悦丰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南丰路。 负责人:黄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某与被执行人江苏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宿迁悦丰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苏1311民初65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互联网账户资金、证券、工商、不动产、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实施查询,具体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宿迁悦丰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互联网账户资金予以查询并冻结,但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宿迁悦丰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互联网账户资金日期为2025年4月14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冻结措施; 2、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某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XXX、XXX、苏某乙、XXX、XXX、XXX、***、XXX、XXX车辆,但未实际控制,且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未有处置权。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措施; 3、本院于2025年6月3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张家港市经开区西塘公路南侧房产;张家港市、93#、117#房产;张家港市、B821、B823、B824、B827、B1218、B1220、B1221、B1222、B1227室房产;张家港市杨舍镇馨苑路58号幢B1001、B1101、B401室房产,经查,上述房产已设定有大额抵押,且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未有处置权。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措施; 4、据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江苏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宿迁悦丰分公司名下无证券、工商、财产性保险等财产信息; 5、通过本院关联案件查询,截至2025年9月28日被执行人江苏某有限公司除本案外无其他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江苏某有限公司宿迁悦丰分公司除本案外无其他执行案件; 6、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进行线下调查,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人员于2025年9月23日前往被执行人江苏某有限公司宿迁悦丰分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情况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宿迁悦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8、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均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材料予以佐证。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为2992851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992851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苏1311民初6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权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权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