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旭升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旭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811民初38号
原告:济宁市旭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鸿顺花园小区11号楼一层东五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济宁市旭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7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宁市旭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制作安装费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订制吸塑发光字,并由原告安装完毕。制作安装费3700元,被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期间,被告主动还款1700元,仍欠2000元一直拖延不付。
**承认济宁市旭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产。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济宁市旭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制作安装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原告以上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