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执6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23003277961H。
法定代表人:熊爱林,局长。
被执行人: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88113141F。
法定代表人:杨成。
申请执行人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执行人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皖0523执623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和自然资规行决字(2019)1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如下:“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1257平方米(1.88亩)土地,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非法占用的1257平方米(1.8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仟叁佰壹拾伍元(¥8315元)。”
因被执行人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赋予和自然资规行决字(2019)1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的权力。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皖0523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对和自然资规行决字(2019)1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项内容,即“3、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仟叁佰壹拾伍元(¥8315元)”准予强制执行。2020年4月17日,被执行人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2020)皖0523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后,于当日主动缴纳了8315元罚款。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等法定条件,本案中,被执行人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人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当驳回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徐志华
书记员王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