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

****建筑工具出租站、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天津蓟县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具出租站,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
经营者:王文山,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天津蓟县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
主要负责人:洪孝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筑工具出租站与被执行人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天津蓟县分公司、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7300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52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桂双
审判员  张 新
审判员  马成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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