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2民初3030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和县共义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88113141F。
法定代表人:杨成,总经理。
被告:含山县喜愉乐装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经济开发区西区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153632930H。
法定代表人:汪才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含山县喜愉乐装璜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279元,经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杨 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如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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