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

慈溪市甬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2民初6239号 原告:慈溪市甬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联发路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YFHP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5楼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88113141F。 法定代表人:杨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慈溪市甬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缴纳诉讼费,并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慈溪市甬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陈奕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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