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执异25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5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杨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冠城镇振兴东路122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A2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对本院拍卖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不动产提出异议。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