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7执异8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起,男,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异议人(被执行人):赵金丽,女,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异议人(被执行人):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新开路春华里**楼2门301-303。
法定代表人:**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郑军,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增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永功,经理。
在本院执行郑军与**起、***、赵金丽、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起、***、赵金丽、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对本院(2017)津0117执92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起、***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左江道交口东南侧泉水园6-1-701号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依法作出(2019)津0117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后**起、***、赵金丽不服,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津03执复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7执异32号执行裁定,发回重新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起、***、赵金丽、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郑军与被执行人**起民间借贷一案(2016)津0117民初204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对天津市××友谊××路与××交口东南侧泉水××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但宁河法院对第二次拍卖的程序严重违法,拍卖时间仅为一天,在拍卖前未进行拍卖公告,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对坐落于天津市××友谊××路与××交口东南侧泉水××号房屋的第二次评估拍卖的(2017)津0117执924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郑军与**起、***、赵金丽、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津0117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军返还借款本金4900000元,给付利息及逾期利息1685600元,并向原告郑军支付自2015年2月18日始至付清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4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80000元;三、被告***、赵金丽、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之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93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4344元,由被告**起、***、赵金丽、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案审理过程中,依据郑军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津0117民初20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起、***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友谊××路与××交口东南侧泉水××号房屋。本院(2016)津0117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起、***、赵金丽、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郑军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7)津0117执924号执行案件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津0117执9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起、***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友谊××路与××交口东南侧泉水××号房屋。本案中,**起、***、赵金丽、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该拍卖程序严重违法,拍卖时间仅为一天,在拍卖前未进行拍卖公告,请求撤销本院(2017)津0117执924号拍卖坐落于天津市××友谊××路与××交口东南侧泉水××号房屋的执行裁定书。
另,2018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17)津0117执9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天津市增信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7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起、***、赵金丽、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郑军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17)津0117执9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起、***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友谊××路与××交口东南侧泉水××号房屋,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据此,**起、***、赵金丽、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拍卖程序违法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起、***、赵金丽、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本院(2017)津0117执924号拍卖坐落于天津市××友谊××路与××交口东南侧泉水××号房屋的执行裁定书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起、***、赵金丽、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岳孟秋
审判员  孙庆东
审判员  王雨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司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