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3执复24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次女),住天津市河东区。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妹),住天津市河东区。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女,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申请执行人:郑军,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增信投资有限公司,住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216室。
法定代表人:陆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春华里11号楼2门301-3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焕起、***、***均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河法院)(2019)津0117执异3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河法院在执行××人××、天津市增信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对拍卖***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左江道交口东侧泉水园6-1-701号房地产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
宁河法院查明,郑军与***、***、***、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河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津0117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军返还借款本金4900000元,给付利息及逾期利息1685600元,并向原告郑军支付自2015年2月18日始至付清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4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80000元;三、被告***、***、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之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93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4344元,由被告*焕起、***、***、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案在审理期间,依据郑军的申请,宁河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津0117民初20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焕起、***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友谊××路与××交口东南侧泉水××号房屋。宁河法院(2016)津0117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郑军于2017年5月8日向宁河法院申请执行,宁河法院以(2017)津0117执924号执行案件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宁河法院以(2017)津0117执9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友谊××路与××交口东南侧泉水××号房屋。本案中,*焕起、***、***、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该拍卖程序严重违法,拍卖时间仅为一天,在拍卖前未进行拍卖公告,请求撤销宁河法院(2017)津0117执924号拍卖坐落于天津市××友谊××路与××交口东南侧泉水××号房屋的执行裁定书。
另,2018年12月24日,宁河法院作出(2017)津0117执9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天津市增信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宁河法院认为,宁河法院(2016)津0117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焕起、***、***、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郑军申请强制执行,宁河法院作出(2017)津0117执9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友谊××路与××交口东南侧泉水××号房屋,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本案中,*焕起、***、***、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拍卖程序违法的主张不成立,宁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对*焕起、***、***、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宁河法院(2017)津0117执924号拍卖坐落于天津市××友谊××路与××交口东南侧泉水××号房屋的执行裁定书的异议请求,宁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焕起、***、***申请复议称:1.宁河法院没有按照规定在网上公示评估报告副本;2.第二次拍卖时,没有提前三十日进行公告。故宁河法院拍卖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宁河法院(2019)津0117执异32号裁定,并对***、***、***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左江道交口东侧泉水园6-1-701号房地产的错误执行行为予以纠正。
本院查明,宁河法院审理(2019)津0117执异32号案件的审判人员参与审理了(2016)津0117民初2041号民事案件。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宁河法院的审判人员参与了本案生效判决的审理又参与了执行异议的审理,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宁河法院程序违法。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7执异32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王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廖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