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01执7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114号二层201-204。
法定代表人:边锡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身份证住址天津市宁河县,现住址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身份证住址天津市河东区,现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女,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财务,身份证住址同上,现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女,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身份证住址同上,现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春华里11号楼2门301-303,现经营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四号房农机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刘丽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高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