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2民终18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兵,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兵,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兵,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兴大街春华里11-2-3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军,原审被告***、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7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4月14日以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焕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16918元,减半收取5845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静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