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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外人、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民申8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执行案外人,二审上诉人):***,女,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雅,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申请执行人,二审被上诉人):郑军,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被执行人):***,男,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女),住天津市河**。
一审第三人(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姐),住天津市。
一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女,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一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新开路春华里**楼2门301-303。
法定代表人:陆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郑军,一审第三人***、***、***、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终7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审判员于轶男
审判员唐娜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